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转让本条例实施后取得的营运牌照的,吊销营运牌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将本条例实施前取得的营运牌照转让给非本市出租车经营者或者不具有本市户籍且年满十八周岁的居民的,吊销营运牌照。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28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