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酒店、旅游、娱乐等公共服务场所应当为出租车预留必要的免费候客车位。

住宅小区应当为出租车营运服务提供便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出租车经营者、驾驶员非法收取停车费用或者阻挠其正常营运。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