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第四章 营运管理第三十六条有效出租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车经营者应当中止该出租车的营运:(一)未经检测机构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二)发生机械故障不能正常运行或者有其他事故隐患的;(三)标志灯、计价器、车载信息化监管设备、空车待租标志等运营专用设备不能正常工作的;(四)车辆外观破损、污垢严重不宜载客的;(五)服务标识不全的。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28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