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出租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车经营者应当中止该出租车的营运:

(一)未经检测机构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

(二)发生机械故障不能正常运行或者有其他事故隐患的;

(三)标志灯、计价器、车载信息化监管设备、空车待租标志等运营专用设备不能正常工作的;

(四)车辆外观破损、污垢严重不宜载客的;

(五)服务标识不全的。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