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第四章 营运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出租车经营者核定的驾驶员营运任务和需上交的营运收入应当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严重影响出租车营运时,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对营运任务和需上交的营运收入进行合理调整。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28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