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信访条例/第六章 信访秩序第五十五条有效信访工作机构对滞留的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信访人,应当通知其监护人、有关单位或者户籍地(经常居住地)人民政府将其带回并负责落实监护措施。信访工作机构对来访的传染病患者、疑似传染病患者、精神病患者,必要时通知卫生、公安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处理,同时通知其经常居住地人民政府、单位或者监护人。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