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信访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二条有效信访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人员培训、交流、激励、保障机制,提高信访工作人员的素质和工作水平。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或者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其主管机关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