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职工方与企业应当选定本方协商代表进行集体协商。

集体协商中每方协商代表一般三至九人,双方代表人数相等,并各确定一名首席代表。职工人数较多的企业以及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的协商代表人数可以适当增加。

集体协商双方的协商代表不得相互兼任,不得存在近亲属关系。工会工作人员不得担任企业方的协商代表。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