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各级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行业工会应当组织、指导、协调、帮助企业工会开展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对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对职工方协商代表进行业务培训、指导,或者受聘担任职工方的协商代表。

企业工会依法代表职工与企业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