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企业集体协商条例/第八章 附则第五十二条有效本条例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2000年5月25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河北省集体合同条例》和2007年9月21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河北省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同时废止。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