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企业集体协商条例/第二章 集体协商代表第十一条有效集体协商双方代表没有重大理由不可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遵守协商代表产生的程序,并在更换后书面告知对方。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