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二十条有效除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以外,在目录范围内的湿地禁止从事下列活动:(一)开(围)垦、占用、填埋或者排干湿地;(二)挖沙、采矿;(三)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垃圾;(四)引进外来物种;(五)擅自放牧、捕捞、取土、取水、排污、放生;(六)损毁、涂改、移动湿地保护标志,涂改、移动、掩埋、损毁、破坏湿地保护相关设施及监测设施设备;(七)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活动。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