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二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适宜喜湿野生生物生存、具有较强生态调控功能的常年积水或者季节性积水的地域,包括河流、湖泊、水库、河口三角洲、滩涂、沼泽、池塘、湿草甸等自然湿地和人工湿地。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