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仙女寨区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效仙女寨区域管理机构、仙女寨区域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违反仙女寨区域规划审批建设活动;(二)侵占、截留、挪用生态补偿等资金;(三)对仙女寨区域内的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或者查处不力;(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娄底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