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在仙女寨区域内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一)开山、采石、采砂、开矿、取土、开窑、开荒等破坏植被或者地形地貌的活动;

(二)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三)随意倾倒、堆放、丢弃、遗撒生活垃圾;

(四)燃放许愿灯、孔明灯等带有明火的空中飘移物,燃放烟花爆竹,在禁火区户外生火、烧薪炭、烧香点烛;

(五)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的农药;

(六)在划定范围外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七)猎捕野生动物,采集国家和本省保护的野生植物;

(八)引入可能破坏生态环境的外来物种;

(九)损毁界碑、界桩、标志、标牌等公共设施;

(十)随地吐痰、便溺;

(十一)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娄底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