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擅自移动、损毁、掩盖滨水区域风光带控制区、建设控制区界线标志的,由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