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三江六岸滨水区域规划条例第十四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监督考评机制,对滨水区域总体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每年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滨水区域总体规划实施情况,接受监督。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建立滨水区域总体规划动态监测检查制度,设立、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通过现场巡查、接受举报等方式开展动态监测检查,并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