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开发区条例/第四章 管理体制第二十条有效开发区统计工作按照行政区划实行在地统计,开发区统计数据纳入所在地县(市、区)统计数据。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直接管理的开发区,内设统计机构按照开发区统计报表制度进行统计,主要经济指标由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统计部门评估审核后纳入所在地县(市、区)经济指标统计;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直接管理的开发区,主要经济指标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统计部门统计。开发区统计报表制度由省人民政府开发区主管部门会同统计部门制定。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