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精简或者剥离开发区承担的教育、民政、卫生健康、信访、社会保障、征地拆迁、城中村改造等社会管理职能,交由开发区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