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开发区条例/第四章 管理体制第十八条有效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精简或者剥离开发区承担的教育、民政、卫生健康、信访、社会保障、征地拆迁、城中村改造等社会管理职能,交由开发区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