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体现彝族特色的彝文字及花鼓、彝绣等人文元素融入城市规划建设中,创建集休闲、娱乐、美食、康养为一体的民族特色文化城镇、特色主题文化街区、民族文化特色景观,打造民族特色文化品牌,推动民族特色文化城市发展。

地方法规 · 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