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峨山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四章 自治县的经济建设第三十八条有效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把贫困乡村列为扶持发展的重点,在上级国家机关的帮助下,加大资金投入,完善扶贫措施,开发利用优势资源,加快脱贫致富步伐。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农村低收入贫困人口实行最低生活保障,并享受上级国家机关的补助。地方法规 · 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