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屏边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四章 自治县的经济建设和财政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把边远贫困山区列为扶贫开发的重点。从贫困山区的实际出发,采取特殊措施,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级负责,并从财政、金融、物资、技术、人才等方面给予扶持。对失去基本生存条件的村民,有计划的实行易地扶贫开发。地方法规 · 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