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所属各工作部门的正职或者副职领导成员中,至少配备一名苗族或者其他少数民族干部,并适当放宽对少数民族干部的任用条件。其他工作人员中,应当合理配备苗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干部。

地方法规 · 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