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按照法律规定选举产生。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组成,其组成人员中,苗族成员的比例可以略高于其人口比例,其他民族也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并有苗族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工作委员会和办事机构。

地方法规 · 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