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河口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发展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事业。对全县各族人民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民族政策的教育。继承和发扬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勤劳勇敢、团结互助、尊老爱幼的优良传统。提倡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自觉地改革妨害民族兴旺发达和人民致富的陈规陋习。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公民,不断提高各族人民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地方法规 · 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