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河口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八章 自治县的民族关系第五十三条有效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的平等权利,提倡各民族互相尊重、互相学习、互相帮助的优良传统。增强汉族干部和少数民族干部之间、外来干部和本地干部之间、各少数民族干部之间的团结。地方法规 · 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