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发展医疗卫生事业,重视民族医药的研究和应用,加强对传染病、地方病、常见病和职业病的防治。广泛开展群众性的爱国卫生运动。发展妇幼、老年保健事业。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增加对卫生事业的投入,加强公共卫生设施建设,建立健全疾病信息网络体系、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卫生监督体系和医疗救治体系,提高公共卫生服务水平和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能力。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建立和完善城乡医疗预防保健网络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改善农村医疗卫生条件,稳定和发展乡村医生队伍。鼓励集体、个人依法办医。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加强药品、食品卫生的监督和管理,规范药品市场,取缔假药、劣药。

地方法规 · 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