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维护国家的统一,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坚持把国家的整体利益放在首位,积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自治县的实际,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可以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快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

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自治县实际情况的,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地方法规 · 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