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河口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四章 自治县的经济建设第二十条有效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自治县的特点和需要,自主地安排和管理本地方的经济建设。上级国家机关在自治县内安排的基础设施、社会事业等公益性项目,需要自治县承担配套资金的,享受上级国家机关减少或者免除的照顾。地方法规 · 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