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组织、职能和工作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执行。

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和工作人员中,应当有瑶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

地方法规 · 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