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河口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二章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第十六条有效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中,至少应当配备一名瑶族或者其他少数民族干部。其他工作人员中,应当逐步做到少数民族干部与其人口比例相适应。地方法规 · 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