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中,至少应当配备一名瑶族或者其他少数民族干部。其他工作人员中,应当逐步做到少数民族干部与其人口比例相适应。

地方法规 · 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