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依照法律规定选举产生。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出的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瑶族所占比例可以略高于其人口比例,其他民族也应当有一定名额。并且应当有瑶族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

地方法规 · 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