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负责编制全省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规划并组织实施。

州(市)人民政府根据全省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生态文明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上级的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生态文明建设行动计划并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