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创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生态文明建设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鼓励和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生态文明建设,并保障其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企业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生态文明建设法律、法规,实施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承担生态环境保护企业主体责任。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