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创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处理好生态文明建设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关系,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生命健康安全,提升人民群众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