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创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促进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治理第三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乡公益性节地生态安葬设施建设,建立节地生态安葬奖补制度,推行节地生态安葬方式,对铁路、公路、河道沿线和水源保护区、风景旅游区、开发区、城镇周边等范围的散埋乱葬坟墓进行综合治理。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