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生态保护红线主体责任,建立生态保护红线管控和激励约束机制,健全生态保护红线的调整机制,将生态保护红线作为有关规划编制和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