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创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促进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一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生态保护红线主体责任,建立生态保护红线管控和激励约束机制,健全生态保护红线的调整机制,将生态保护红线作为有关规划编制和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