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法审批建设管廊、管线的;(二)未履行监督职责,导致管廊建设不符合建设工程质量要求的;(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地方法规 · 白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5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