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分编 准合同/第二十八章 无因管理第九百八十一条有效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应当采取有利于受益人的方法。中断管理对受益人不利的,无正当理由不得中断。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九百八十条回到全文第九百八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