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 总则/第三章 法人/第四节 特别法人第九十八条有效机关法人被撤销的,法人终止,其民事权利和义务由继任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没有继任的机关法人的,由作出撤销决定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九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九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