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分编 准合同/第二十八章 无因管理第九百七十九条有效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九百七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九百八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