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第二十七章 合伙合同第九百七十六条有效合伙人对合伙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合伙。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继续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合伙合同继续有效,但是合伙期限为不定期。合伙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合伙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其他合伙人。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九百七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九百七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