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 总则/第三章 法人/第四节 特别法人第九十六条有效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九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九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