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第二十四章 物业服务合同第九百四十一条有效物业服务人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部分专项服务事项委托给专业性服务组织或者其他第三人的,应当就该部分专项服务事项向业主负责。物业服务人不得将其应当提供的全部物业服务转委托给第三人,或者将全部物业服务支解后分别转委托给第三人。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九百四十条回到全文第九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