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第十八章 建设工程合同第八百零四条有效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八百零三条回到全文第八百零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