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第十七章 承揽合同第七百七十五条有效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七百七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七百七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