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第十六章 保理合同第七百六十五条有效应收账款债务人接到应收账款转让通知后,应收账款债权人与债务人无正当理由协商变更或者终止基础交易合同,对保理人产生不利影响的,对保理人不发生效力。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七百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七百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