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第十六章 保理合同第七百六十三条有效应收账款债权人与债务人虚构应收账款作为转让标的,与保理人订立保理合同的,应收账款债务人不得以应收账款不存在为由对抗保理人,但是保理人明知虚构的除外。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七百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七百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