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百六十三条

有效

应收账款债权人与债务人虚构应收账款作为转让标的,与保理人订立保理合同的,应收账款债务人不得以应收账款不存在为由对抗保理人,但是保理人明知虚构的除外。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