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第十五章 融资租赁合同第七百五十八条有效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经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是无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收回的租赁物的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承租人可以请求相应返还。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归出租人所有,因租赁物毁损、灭失或者附合、混合于他物致使承租人不能返还的,出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给予合理补偿。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七百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七百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