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第十五章 融资租赁合同第七百四十八条有效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有权请求其赔偿损失:(一)无正当理由收回租赁物;(二)无正当理由妨碍、干扰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三)因出租人的原因致使第三人对租赁物主张权利;(四)不当影响承租人对租赁物占有和使用的其他情形。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七百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七百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