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第十五章 融资租赁合同第七百四十条有效出卖人违反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可以拒绝受领出卖人向其交付的标的物:(一)标的物严重不符合约定;(二)未按照约定交付标的物,经承租人或者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承租人拒绝受领标的物的,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七百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七百四十一条